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对防止煤场、港口污染的试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07-10责任编辑:博德维

    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对防止煤场、港口污染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2013-07-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煤码头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码头。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防尘除尘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对选址和总体布局、装卸工艺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煤尘的需要。

  第五条 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煤码头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可靠、低污染的技术和装卸工 艺设备。

  第七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篇章设计内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排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解决。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同级安技劳保部门参加。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中,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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